林志玲涉漏稅 補罰恐上千萬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09.07.10 06:52 am
林志玲因漏補稅問題,昨天到財政部說明繳稅情況,財政部官員爭相與她合影留念。
記者賴昭穎/翻攝
「第一名模」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九十二到九十四年度的個人綜所稅,連補帶罰初估上千萬元。她昨天上午前往財政部訴願會說明,但財稅官員私下說,案子走到訴願會,要挽回的機率很低,林志玲補稅大概已免不了。林志玲昨天身穿一襲白色洋裝,化著淡妝,在律師陪同下親自到財政部訴願會提出說明,歷時超過一個小時,引起不少騷動。第一名模的魅力,讓數十名聞訊而來的財政部員工擠在會議室外「觀星」,以高EQ聞名的林志玲也大方幫官員、粉絲們簽名、合影,讓這些員工高興得到處炫耀。
財稅官員指出,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九十二到九十四年的所得稅,因此發單補稅。官員不願透露補稅金額,但估計補稅加罰鍰至少上千萬元。
林志玲對補稅結果不服,先向國稅局申請複查未果,再向財政部提訴願。
官員說,林志玲和國稅局對於所得性質的認定不同,她主張自己的所得屬於「表演人」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以扣掉總所得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但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當年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的薪資扣除額,雙方認知差距非常大。
稅務官員說,國稅局認定標準很簡單,以林志玲的個案為例,如果某電視公司邀請她演出,簽約的主體是經紀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屬於公司給她的「薪資」;若簽約主體是林志玲,才是「執行業務所得」。
據了解,不止林志玲有補稅問題,連她所屬的凱渥模特兒經紀公司九十四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也被國稅局查到漏報,國稅局已開單補稅。據了解,近年藝人張菲、胡瓜、吳宗憲、蕭薔、張惠妹、周杰倫、蔡依林都有類似補稅問題。
官員說,林志玲如果對訴願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一旦敗訴,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上訴。
[url]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1/5010377.shtml[/url]
頁:
[1]